剥夺:军衔被吊销
剥夺:军衔被吊销军衔的剥夺,即指军衔被吊销。2000年,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对剥夺军衔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定还适用于:军队司法机关管辖的退役军人犯罪的案件,需要剥夺犯罪分子军衔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判决剥夺犯罪分子警衔的。
在规定中,主要对以下一些方面做了一些规范:
比如,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的,不剥夺其军衔。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缓刑考验期限不得作为军衔晋级的期限计算。军人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以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帽徽。经司法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军人,逮捕时应摘去本人佩戴的军衔肩章、符号、帽徽,由执行逮捕的机关暂时收存;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人发还其军衔肩章、符号、帽徽。未被依法判处剥夺军衔的犯罪军人,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
被依法判处剥夺军衔的犯罪军人,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部队服役并授予军衔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16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办理。被依法判处剥夺军衔的犯罪军人,原是军官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将判决书副本交其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备案;原是士兵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第一审军事法院将判决书副本交其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被依法判处刑罚而未剥夺军衔的军人,服刑期间停止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帽徽,其军衔、肩章、符号、帽徽由执行机关保存。服刑期满后,原职是军官的,由执行机关将本人及其军衔肩章、符号、帽徽交其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处理;原是士兵的,交其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