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制度:军人的“身份证”制度
军衔制度:军人的“身份证”制度军衔制度的意义,主要是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荣誉感和责任心,方便部队的指挥与管理,加强军队的组织纪律性,促进正规化建设,对国际联盟作战和军队间交往也具有重要作用。
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称号、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
易北河会师后的盟军战士,他们有不同的军衔。
通常由将官、校官、尉官、准尉、士官、士兵构成其等级体系,有的国家还设有元帅。以置于肩、领或袖、帽等处的专门徽章符号,标志军人的军衔等级和所属军种、兵种及专业勤务。军衔的种类,按其性质,可分为正式军衔、临时军衔和荣誉军衔;按兵役,可分为现役军衔、预备役军衔和退役军衔。
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方便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对国际联盟作战和军队交往也具有重要意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军衔是军人的终身荣誉,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具有一定功绩的军人退役后,在规定的场所有权着佩戴军衔符号的军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度时,军衔设7等19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设而未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在实际授衔过程中,还授予了准尉军衔作为尉官的最低一级。
198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恢复实行军衔制度,军衔设6等18级:一级上将(设而未授)、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93年4月,士官军衔增加等级,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军衔,由高至低各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1994年5月,将官军衔中不再设一级上将。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为3等8级:预备役少将;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