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城市正义与流动的差异性
第十二章 城市正义与流动的差异性没有对差异问题的合理应对,也就没有城市正义。均质是一种理想,差异是一种现实。当理想与现实碰撞时,双方都会发生改变。正义与差异能否合理对接,将从价值基点上决定城市社会的存在与秩序状态。本章以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为视角,反思城市正义的差异性问题,倡导一种以“流动的差异性”为特质的具体城市正义观,以期深化对城市正义的理解,对解决日益严重的中国城市问题有所助益。
一
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往往习惯于在两种意义上理解正义。其一,从社会性、社会关系来理解正义。以规范意义上的人性平等——人生而平等——要求现实意义上或者说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等的平等。不管这种平等是分配正义或过程正义,其本质都是一种以均质人性观为基础的均质正义观。近代以来各类形式的自由主义平等观,是这种均质正义观的代表。其二,以历史性、时间性、时代的变迁来理解正义。这是一种进化论意义上的正义观。我国许多学者持有这种观念。在这种正义观看来,不同时代条件下,平等的具体内涵、内容与范围有所不同,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政治等权利的平等是一个经过实践与奋斗可以实现的目标。在本质上,这仍然是一种均质性、均质意义上的平等观、正义观。
与此不同,福柯、列斐伏尔、苏贾等则倡导一种非均质、差异性的正义观。在苏贾等看来,理解正义离不开空间维度。理解正义,需要社会性、历史性、空间性三个维度的统一。正义在本体论上与空间、城市紧密相关。在人们根本性地忽视空间维度的情况下,理解城市、正义等问题,尤其需要空间维度的突现,需要一种批判性的空间视角,需要社会理论的自觉“空间转向(spatialturn)”,甚至需要一种空间本体论。也就是说,正义不仅是单纯的社会正义,或者通过时间、进化可以实现的社会正义,正义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空间正义(spatialjustice),一种具有深刻空间性的社会正义。具体而言,在苏贾看来,一方面,人们对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的争取与实现,最终都表现为或者说离不开人们对土地、道路、建筑、广场等具体空间的所有或使用。没有空间权利、空间正义,也就没有经济、社会、政治权利,没有社会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另一方面,人们的正义感在生成论与本体论意义上具有空间性,没有人们在城市、空间中的聚集,也就没有正义感的生成与发展。也就是说,城市与空间不仅是正义的实现形式,也是正义的重要生成源头与生成场域。苏贾所倡导的空间正义,是空间形式论与空间本体论双重意义上的空间性正义。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苏贾所使用的空间范畴。与近代以来牛顿哲学意义上作为容器、作为物质存在形式的均质空间观不同,作为文化地理学家的苏贾所理解的空间是一种具体的差异性空间。地理学家所面对的始终是一种差异性甚至异质性空间,其出发点是地理空间的多样性。“地理多样性,这是地理学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地理学视野中,空间在能指意义上就是一种具有深刻差异性、多样性底蕴的非均质空间,而不是一种无差异容器、均质意义上的空间。因此,在苏贾那里,所谓的空间正义、空间性正义,也就是一种以差异性为价值底蕴与思维基础的正义观。
苏贾把空间上升为本体论范畴,其对雅各布斯关于“城市革命先于农业革命”、“社会发展首先是城市发展”等论断的认同,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其对空间向度的突现,特别是其空间范畴的异质性、差异性底蕴,对理解城市正义的特殊性,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城市正义具有深刻的空间性、差异性,是一种特定的空间性正义、差异性正义。
其一,城市正义是一种特殊的空间正义,具有深刻的空间特质。城市正义是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统一,也是社会性正义、历史性正义与空间性正义的统一。确认城市正义的空间性,对深化对城市正义的理解,探索城市正义的具体实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往往从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统一理解城市权利,认为争取城市权利就是在城市中争取平等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但问题在于,城市首先是一种空间化存在,由土地、建筑、道路、广场等具体空间构成,没有空间权利作为基础,所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将流于抽象。也就是说,对城市权利而言,空间权利是一个基本性、根本性的权利。没有空间内容,也就没有城市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正义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空间正义,没有空间正义,也就没有城市正义。空间性是城市正义的一个基础性特质;空间权利的不合理,是城市不正义的一个基本内容;空间正义是城市正义的一个必要内容、基本内容。
其二,城市正义是一种特殊的差异正义,具有深刻的差异特质。城市在本质上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空间化聚集,而空间在现实上是一种差异性存在,城市正义具有深刻的差异内涵、差异特质。首先,城市正义在相当程度上产生于人们对空间差异的自觉与反省。没有人们对感性空间之多样性、差异性,以及与这种差异相伴的主体位置差异感的自觉,也就没有城市正义。在感性与情感意义上,正是人们在土地、建筑、道路、广场权利上的不平等,感性地催生了人们特别是遭遇不公正待遇的主体对普遍平等与正义的追求。而作为理性认识、理性范畴的城市正义,在相当程度上正源于人们对这种感性空间权利不平等的辩证提升与升华。在这个意义上,空间差异、空间不平等,是产生城市正义的主要辩证力量与现实场域。其次,城市正义的实现,其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空间等权利差异性问题的合理处置。空间的非均质性、非均衡性,决定了人们不能够要求均质、均衡地实现土地、建筑等使用上的无差异。也就是说,在地理与空间哲学意义上,城市生活、城市正义始终是一种差异性状态,城市正义的目标不在于取消空间等权利的差异性,而在于将空间等各类差异性保持在一定的弹性、张力与范围之内。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正义也就是一种具体的差异性正义,一种处于均质状态与对立状态之间的差异性正义。
二
以福柯、列斐伏尔的差异性思维为基础,苏贾倡导空间性正义。其空间正义的意义不仅在于揭示了正义的空间性,更在于揭示了正义的一个基本特性:差异性。在《寻找空间正义》中,苏贾不赞同以人与人之间的抽象平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正义观。这其实导向一种不同于均质性思维的、以差异性思维为基础的一般正义观。
近代以来,人们一直倡导一种均质性,一种以均质思维为基础的正义观。但反思人类文明史,特别是城市发展史,可以发现:一方面,正义与城市密不可分,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正义是一个城市范畴,只有在城市中人们才会产生由差异所导致的正义感;另一方面,正义与差异不可分,正义是人们对空间、社会、经济、政治等差异的一种辩证自觉,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正义。所谓正义,就是一种现实而合理的差异性,一种有利于平衡秩序与发展,为人们所认可、接受,处于冲突与均质之间,有一定张力限度的差异。
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是城邦的重要原则。而所谓正义,就是人们各处其位、各安其分,各自处于自己天然应在的等级、位置。柏拉图的正义观被哈耶克批判为集权主义。这源于哈耶克本身的方法论与价值论选择,哈耶克所主张的是一种理想的均质性平等观、理想的均质性自由。但问题在于,均质是一种理想,差异是一种现实。哈耶克反对柏拉图的集权,有其意义与价值,但其对均质平等的倡导却具有抽象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正义观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始终面对而不是回避人性的现实差异,在于其将正义与差异进行了深层对接;其根本问题在于将人性、权利的差异性固化,认为人们只能永久地被固定在自己所处的等级。柏拉图正义观的深层方法论基础是一种非均质思维,其价值在于承认差异的存在,其问题在于没有用动态来理解差异。
斯多噶学派那里,就有均质性自由、平等与世界主义的思想。“斯多噶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神在每一事物之中’”,“四海之内皆兄弟和关于正义的普遍的自然法的理论是斯多噶学派对西方思想所做出的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贡献的一部分”。只有到了近代,到了近代工业革命与工业城市的兴起,标准化、均质化的平等观、自由观才真正风行于世、大行其道。福特主义的兴起与扩展,为这种标准、均质平等观的现实化提供了重要现实基础。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强调,正是这种均质正义观的一个重要知识表现、知识形态。他对弱势者权利、基本公平的强调,及其“无知之幕”的深层基础正是一种均质的人性论、均质性的方法论。其问题在于,“无知之幕”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抽象的均质性理论预设,而现实中的人性则充满了差异。近代以来的主导正义观是一种以福特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的非差异性均质正义观。
后福特主义的兴起,标志着人们对差异的再次强调,从均质正义观向非均质正义观的历史转换与辩证回归。不同于福特主义的标准化大规模生产,后福特主义强调根据需要进行个性化定制,强调对个体的差异性多样需要的适应与满足。后福特主义的基本人性与世界的预设是主体之间、文化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异与多样,而不是福特主义的均质性。后福特主义意义上的正义,是一种差异性正义。但这种差异性正义并不是对柏拉图的简单回归,而是以现代生产与生活方式为基础,是一种涉及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以现代城市社会为语境的差异性正义。其实在论基础是现代性本身的差异性、可选择性、多样性。这一点正如芬伯格的《可选择的现代性》所揭示,现代性有其科技、文化等统一性,但更有其多样性、差异性。对现代城市社会而言,一方面,没有差异性的城市是不正义的城市,另一方面,差异性过大的城市也是不正义的城市。现代性条件下的城市正义,是一种具体的差异性正义。
反思城市发展史,对城市历史进行城市批评史考察,可以发现:一方面,城市正义是人们关于城市的重要理想,人们用以平衡、统筹城市秩序与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价值范畴,另一方面,人们对城市正义的理解存在均质性与差异性两种范式。均质性平等,均质性城市正义,是城市财富、城市权利的分配差异过大时,人们对城市的一种理想化构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种均质正义如同宗教理想一般,具有巨大的价值引领、社会动员与心理安慰作用。但毕竟,从已有的历史看,人们从未真正实现所谓的均质平等,也从未消除人与人之间、文化与文化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具体差异。因此,所谓的均质性平等、均质性正义在本质上便是一种正义乌托邦,虽有价值、意义,却始终无法实现。均质性正义解决的分配问题,其目标指向是秩序、稳定,而非发展、效率。建构效率与公平兼顾、秩序与发展统一的城市社会,需要一种具体的差异性城市正义:处于理想与现实之间、均质与冲突之间,在合理差异限度内的流动性差异。
流动性差异,也就是差异的可流动性。一方面,主体在土地、住宅等空间权利上,以及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必然也必须存在差异,没有这种差异便没有竞争,没有城市动力、城市发展、城市效率。另一方面,人们的空间、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差异又不应该固化,人们应该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积累及与他人的合作,改变自身所处的相对位置、相对社会等级。流动性差异是差异性与流动性的统一。作为“流动的差异”的城市正义,是处于理想与现实之间、均质与冲突之间的第三种正义,一种可能性正义,一种主体位置可变动的相对性正义。它既不是柏拉图意义上的等级正义,也不是自由主义均质正义;既不是绝对固化的等级化,也不是绝对均质的无等级化;既不是均质的稳定状态,也不是破坏性的冲突状态。它是一种虽存在等级、阶层差异,但等级、阶层相对化,虽存在主体之间的差异,却不走向主体间性断裂、不走向主体之间剧烈冲突的关系与秩序状态。
三
我国城市化进程、城市社会建构面临着双重任务:发展与秩序。一方面,发展是中国城市化的第一要务。加速推进城市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没有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没有发展效率,就没有当代中国的真正崛起。另一方面,秩序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城市化在带来巨大利益与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与利坏。城市化战略所引发的社会冲突、利益矛盾、心理失序甚至文化与政治矛盾有加剧的趋势。没有秩序的不断建构,同样没有中国的真正崛起。如何实现城市发展与城市秩序的有机统一,是当代中国已经面对、不容回避、必须解决的重大难题。没有发展与秩序的统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有可能走向城市化陷阱,中国城市与社会的未来堪忧。
我国城市化进程、城市社会建构也面临着差异性问题的双向挑战。一方面,当代中国城市发展需要解决日益严重的差异性过大的问题,城市与乡村、城市内不同社群之间的空间与利益差异性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由此使中国的城市社会面临产生、爆发多层面严重冲突的可能。差异性过大是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当代中国城市发展也需要面对正在出现的同质性现象,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文化与空间形态差异日益缩小,城市特色日益消失,对差异个体、差异文化、差异生活方式等主体与文化的多样性的尊重与保护不够。忽视差异性,也是当代中国城市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深层次问题。
差异性过小甚至没有差异性,城市发展将失去动力、活力、特色。差异化过大,城市发展将失去秩序、理想与希望。差异性过小是静止状态,差异性过大是冲突状态。差异性过大与差异性过小,都不利于城市与社会的可持续存在、可持续发展。
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问题、复杂交织的城市化难题,许多学者走向对城市正义的呼唤。人们日益认同,建构城市正义是解决城市问题、建构可持续发展城市的重要价值选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诸多不公正问题也促使人们日益辩证地被启蒙:没有城市正义,便无城市秩序,无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正义感的生成是一件好事,它预示着中国发展方向与发展路径的深刻转换,包括从单纯追求城市发展速度向追求城市发展速度与城市发展质量的统一转换,从过分追求外延式城市化向追求内涵式城市化与外延式城市化统一转换,从过分追求城市的经济功能,到统筹、协调城市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心理等综合功能转换。
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建构何种城市正义,应该以什么样的城市正义观、城市发展观、城市态度来解决中国城市问题、建构中国城市社会。关于城市正义,特别是中国城市正义建构,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深层的城市正义感仍然普遍缺少。虽然面对城市生活中日益增加的诸多不幸,人们会产生正义感,这种正义感的聚集在有些时候也会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解决城市问题、建构合理城市的行动,但这种正义感还没有真正进入城市制度,没有成为中国城市发展制度的内生性因素。目前,许多层面的城市化战略、城市化规划、城市化行为,还存在严重的长官意志、官僚主义,许多既得利益者仍利用城市化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永恒化,广大普通人还无法真正参与甚至知晓与自身有关的城市化战略。诸多此类现象的存在说明,城市正义感的普遍唤醒与启蒙,对我国而言,还处于过程之中。其二,产生了城市正义感的人们又往往追求一种抽象的均质正义。面对生活中的城市不正义,面对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的强大均质自由意象,面对中国本土文化中深层的“不害贫而害不均”均质价值观,人们往往路径依赖或时尚式地选择均质正义感。我们不否认均质正义观的巨大历史意义与心理安慰作用,因为有正义感总比无正义感要好。但问题在于,以这样一种从抽象、理想而非现实出发的正义观出发,能否真正解决中国城市问题,实现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合理、可持续?
笔者认为,以流动的差异性为内涵的“流动差异城市正义”,对解决中国城市难题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是建构中国城市社会的重要价值与理念选择。对中国城市化进程而言,流动性差异正义的目标,是建构一个不同阶层、区域相对分工、相对竞争,同时人们又可能在不同区域与阶层间进行相对位置变动,进行相对位移的城市结构、城市制度。在这种城市制度、城市设置下,人们可以真实、公开地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城市化决策、城市化行动,可以相对充分、公开、有效地表达自身对城市化的主张和意见,而不会在城市化进程中感到无能为力、没有尊严、无可奈何。因此,推进、保持城市制度,特别是城市决策过程、城市行动过程与城市行动结果的开放性、公开性、透明性,就成为建构“流动性差异城市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要害在于,在实践层面,建构城市正义,推进城市制度、城市设置的合理化,个体几乎无作用可言。也就是说,即使每个个体都心存正义、追求良善,城市制度与城市生产仍然可能是邪恶的。甚至可以说,在终极的意义上,个体的正义感对推进城市生产、城市生活的正义化没有实践意义,如果这种正义感不升到人们对城市制度的集体变革。正义感如果仅仅停留在情感、情绪层面,便只是一种梦境,只会给人带来虚幻的满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斐伏尔把城市权利称为一种哭泣与要求。笔者认为,推进城市启蒙,逐渐推进多层面的、分领域的集体行动,是建构中国城市正义的重要实践选择。而城市集体行动主体的多样化,人们对城市正义之流动性、差异性内涵的逐步自觉,则是建构中国城市正义、推进中国城市行动合理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推进城市正义的自觉,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诸多条件与机遇。在辩证的意义上,或许,城市问题的进一步严重化,人们在城市化进程中所遭遇不幸、不公、挫折、失败、痛苦的进一步普遍化,才能真正唤起人们对城市正义特别是“流动性差异城市正义”的深层自觉。城市正义是一种理想,更需要成为一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