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女权主义
第五节 女权主义女权主义,即使局限于政治哲学,有多种形式。有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有马克思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女权主义,有后现代主义的女权主义等。当然,作为女权主义,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这就是要消除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并实现男女的平等,只是女权主义者们对于何谓男女平等及如何实现男女平等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相对来说,女权主义与强调平等的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比较一致。具体来说,女权主义主张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强制性的社会组织中实现男女平等,另一是如何在非强制性的社会组织中,特别是在家庭内,实现男女平等。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原则涉及的是在强制性的社会组织中的平等,因而同样适用于男女之间的平等。罗尔斯就在谈到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说,让男性有比女性更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对女性有利并为女性所接受的情况下,才可以为其差别原则所赞成。但是女权主义者之间就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实现女权主义所期望的男女平等有不同的看法。奥金认为,原则上,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人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应该可以实现女权主义的目标。因为这些人应该知道社会的性别结构,但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性别,因此他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必定可以同时为男人和女人所接受。当然,在初版《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没有将一个人的性别,像一个人的贫富、种族、宗教信仰等那样,明确地看作是与道德无关的偶然因素,而排除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之外。但奥金认为,罗尔斯没有理由不怎么做。事实上,在修订版的《正义论》和他后来的其他一些著作中,罗尔斯明确地规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性别,就好像他们不知道关于他们自己的其他特定资讯一样。奥金认为,如果这样,他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应该能够保证男女的平等。
但是另外一些女权主义者则不同意奥金的看法。她们认为,罗尔斯,就同其他强调平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确实赞成男女平等,而他的原初状态也确实可以确保其政治正义原则在性别问题上保持中立。例如,男女应当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但问题是,这种在程序上对性别的中立是否能够实际上保证男女的平等。许多现存的高收入职位事实上是由男性定义的,所以它们事实上更适合男人。究其原因,正如麦金农(c. mackinnon,1946- )所指出的,大多数这样的职位所需要的人,虽然在性别上是中立的,却不能是学前儿童的主要看护者。由于我们的社会一般还是期望妇女是学前儿童的主要看护者,许多职业就偏向于男性,虽然雇主可能会说:我在雇用人时,对男女申请者一视同仁。我所注重的是被雇的人有没有在家照顾学前儿童的负担。换言之,由于大多数高薪职业一开始是根据男性定义的(即并不具有性别的中立性),那么在考虑谁适合这些职业时的性别中立就不能消除在先的性别的不中立,因而也不能导致真正的男女平等。要真正达到男女平等,就必须对这些高薪职位的要求重新定义,使男女同样适合这样的职位;或者是改变社会对女性的一般期望,使男女在看护学前儿童方面担当同样的责任。
这就涉及了女权主义者所关心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家庭。在这一点上,女权主义者们的意见比较一致。我们看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设计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但是,奥金指出,虽然罗尔斯一开始把家庭看作是社会的基本机构之一部分,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其政治原则的适用对象,但他在讨论其政治原则时,则把家庭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罗尔斯没有讨论他的正义原则如何影响家庭的内在结构和运行以及家庭与外部社会的联系。罗尔斯认为其正义原则是政治的,而个人的和家庭的事务涉及的是情感,因而是非政治的。他把家庭看作是像教会、大学、工会、学会、俱乐部那样的自愿组织,人们可以自愿地进出。奥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没有说服力的看法。如果说夫妻确实可以自愿地组合成一个家庭,但至少要走出这个家庭(离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不比移民——进出一个罗尔斯意义上的政治实体——容易),而一个人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更不是其可以自己决定的。在这里,奥金认为,罗尔斯一方面说家庭属于社会的基本机构,一方面又说家庭是非政治领域因而政治的正义原则不适用于此,这似乎有些矛盾。如果政治的正义原则不能适用于家庭,那还有什么原则能够保证家庭内部的正义呢。
奥金当然也并不认为家庭完全是一个政治制度,它是不能用政治和非政治这种非此即彼的两分法来归类的。正确的看法是:在家庭里,政治的正义原则可以用作底线,而亲情可以看作是高于正义的美德。当然奥金并不认为家庭也应该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让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完全由法律规定。但她认为把家庭看作是正义原则的范围之一至少隐含着政府应该制定两类政策:
第一是鼓励男人和女人平等地分担家庭生活中的公共的和家庭内的、有报酬的和无报酬的角色和责任,从而使他们能够无论在家庭内还是在家庭外的其他不同的角色(上班、市民社会和政治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奥金认为,这包括社会提供由政府补助的幼儿园,为家长和其他带小孩的人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为父母提供为照顾小孩和其他家务必要的假期,在所有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反性别歧视法等:
第二类政策保护那些(主要是但不全是妇女)自愿承担大量的没有报酬的家务的人,帮助他们避免容易面临的伤害。这方面的政策包括将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人的工资与其在家从事无报酬的家务的配偶之间平分,使得后者在经济上并不依赖于前者。这样的政策也包括改革家庭法,以保证如果夫妻需要离婚,在离婚以后的两个家庭具有同等的生活水准。
除了有必要把家庭也看作是其正义原则的范围之外,在女权主义者看来,罗尔斯正义理论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是个人,而是家长或者家长的代表。罗尔斯的考虑是,这样可以确保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也能考虑下一代人的福利。奥金的问题是,第一,虽然家长不一定是男人,但以女性为家长的家庭大多是没有成年男性的家庭,因此事实上,大多有成年男女的家庭中的家长均为男性。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其次,作为家长或者家庭的代表,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所关心的是家庭之间的正义问题,而不是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因为家长把自己的家庭看作是一个整体,因此在他要求某些家庭成员为别的家庭成员作出某种自我牺牲时,他可能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公正,就好像我自己在为了明天的幸福而在今天作出某种自我牺牲时,不会觉得对今天的我有什么不公正一样。另一个女权主义政治哲学家英格里希(jane english,1942- )也指出,根据罗尔斯的这样一个设定,假如出于效率的考虑,如果所有家庭都将小孩的生产者任命为小孩的抚养者,这些家庭都会得益很多。在奥金看来,这样的做法从罗尔斯的“家长”的观点来看,或者对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也许确实是好的,但对这些家庭中的某些特定成员来说就不是公正的,因为抚养孩子会严重影响这些人个人的、经济的或政治的机会。这表明,就像诺齐克指出的(虽然它所涉及的是罗尔斯关于个人天生的聪明才智应当看作是一种共同财产的理论),罗尔斯的理论存在着他自己认为功利主义所存在的问题:没有对人的个体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奥金认为,罗尔斯有关家长的假定,绝不是中性的和无辜的。相反,他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把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特别是把大多数妇女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排除在其正义理论的适用范围之外。
与此相关的是,罗尔斯认为,虽然决定一个社会之正义与否的,不是其社会成员是否愿意按照正义原则行动,而是这个社会的基本机构是否按照其正义原则建立。这样即使人们没有按照正义原则行动,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会强制其按照正义原则行动。但是如果人们都没有这个愿望,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稳定。因此他认为培养一个人的正义感十分重要,而培养正义感的第一个学校就是家庭。这里奥金的问题是,罗尔斯假定了家庭本身,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一是正义的。但奥金指出:
如果有性别结构的家庭并不正义……其角色、责任和资源并没有按照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来分配,而是根据具有重大社会后果的天生的差别来分配,那么罗尔斯的整个道德发展结构就摇摇欲坠了。
而在奥金看来,小孩得以长大并看到人类交际的最早样板之家庭的基础往往不是平等的交互性,而是依赖和支配。在这样的家庭中,小孩不可能或者至少很难培养出罗尔斯所需要的正义感。
笔者觉得女权主义这里提出的两个问题确实十分重要。从历史的视野来看,几乎所有社会都是男性中心主义的社会,社会上重要的职业(如医生、律师、企业主管、政治领袖等)的资格即使没有明确的性别歧视,但由于社会对男女在家庭内和家庭外的不同期望,这些职业明显地更适合男性。因此要改变这里存在的问题,光依赖一种性别中立的程式或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所需要的是要明确地采取一种女性的观点,以克服我们社会中潜移默化的男性中心主义倾向。而这确实与家庭问题有关。笔者想奥金把家庭看作是在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社会实体之外的独特的社会实体的看法很有见地。因为一方面,显然谁也不愿意让员警来处理家庭内部的任何冲突;但另一方面,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也不应当完全看作是私人的问题。奥金在这方面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也是非常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