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
第一节 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在本章中,笔者将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战的当代语境中,考察罗蒂的政治哲学。这个论战常常被理解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论战。例如,金里卡(will kymlicka)认为,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之间真正的分歧在于,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自我决定,而社群主义者要求人们服从一个社群现存的习惯。这纯属误解。虽然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体,但他们并没有以此否定群体。例如,罗尔斯承认,他的正义理论有明显的个人主义的特征,但他否认他的正义理论是在为私人社会辩护。同时,罗尔斯认为,在秩序井然的、公平的正义社会,公民们确实有共同的最终目标。他们确实赞同关于正义的相同的政治概念。此外,政治正义的目标也许不外于公民们据以说明他们人生理想的最基本的目的。在他的早期著作中,他也指出:
由于自我是在许多自我的活动中实现的,符合可能为所有人赞同的原则的正义关系最适于表达每个自我的本质。因此要求有无异议的共识,与认为人类是追求社群价值的社会团体的观念,最终是联系在一起的。
同样,当社群主义者们强调社群的重要性时,他们并不认为这与个性的观念不一致,他们也认为不能以社群的名义牺牲个性。他们所强调的是,不能通过把个人和他人分开来确定和培养个性。只有在个人与他人的相互联系中,个性才能得以确定和培养。因此,桑德尔指出,自由主义有两个主张。一是认为个人的权利不能为了共同的福祉而牺牲,另一是认为正义的原则独立于任何完善的概念。桑德尔认为,他和自由主义者的分歧不在个人权利和社群权利的相对重要性上,而在公正和完善之间的关系上。换句话说,他并非反对自由主义关于个人和社群的观点。在此意义上,他认为“社群主义”这个术语,在说明他对自由主义批评的方面,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它暗示了公正的原则必须建立在任何特定的时间流行于任何特定社群的价值和偏好之上,而这并不是他及其同仁的立场。
在笔者看来,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间争论的真正问题是关于完善和公正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是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与政治公正的关系问题。例如,在反驳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时,罗尔斯清楚地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公正优先于完善。在他较近的著作中,罗尔斯再次用政治的公正概念优先于包罗万象的完善学说,来说明他的正义理论的特征。同样,在麦金泰尔反对自由主义的论证中,他声称,在他赞成的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的道德、政治哲学和现代世俗的自由主义的道德、政治哲学之间最明显、最持续的冲突莫过于他们在下述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的根本分歧:一是“如何设想和实现人类的完善”,一是如何说明、理解和论证那些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所需要服从的规范。同样,桑德尔指出,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引发的三个争论中,唯一一个吸引社群主义者的,就是公正和完善何者优先的争论。在桑德尔看来,这个争论确实是最重要的、最有争议的,因为现在罗尔斯本人(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也撇开其他两个争论,而把讨论专门集中在他和社群主义之间的这个争论上。
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观念的多样性不仅是事实,也是生活的乐趣,而政治公正的原则的多样性,即使是事实,也不是我们政治生活中所愿望的。因此问题是如何提出和论证这样一个社群所需要的普遍的政治公正观念。我们中许多人也许已经习惯地认为,我们必须求助于关于人的完善的宗教的和形而上学的观念,要知道一个政治原则是否公正,我们就需要知道它是否有助于人的完善、人性或者人的目的。自由主义者通常也认为,这样的完善的观念总是隐含着政治公正观念。然而,考虑到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观念的多样性,把政治的公正原则建立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之上都是不合理的。因此他们的任务就是横向地(horizontally)超越所有这些狭隘的完善观念的框架,并从而发展出普遍的政治公正观念。因此,自由社会可以以这种超越的公正观念为标准,来区别哪些是允许的和哪些是不允许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完善观念。前者所隐含的公正观念与超越的公正观念一致,而后者所隐含的公正观念则与超越的公正观念相冲突。因此,罗尔斯认为,人们不言自明地同意,使他们的完善概念和正义原则所要求的相一致,或者至少不提出直接违反正义原则的主张。公正的正义原则对什么是合理的完善概念有所限制。
相反,社群主义的立场是,存在着对立的公正概念,以及与这些公正概念相应的合理性观念。麦金泰尔注意到,在构建公正或者正义观念时,有些人诉诸不可剥夺的人权,有些人则诉诸某种社会契约的观念,而有些人则诉诸功利的标准。因此,我们面临着相互冲突、甚至相互矛盾的正义原则:自由主义的、契约论的、功利主义的,以及其他种类的。我们也许想确定,它们当中哪一种是理性的,或者哪一种比较理性。但麦金泰尔认为,这样做的困难由于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理性观而加剧了。对于某些人来说,理性指的就是,在行动时要“计算每一可能选择的行为及其后果所造成的得失”;对某些人来说,理性指的就是,人的行动要“受到为理性的、没有偏见的、即不对自身的利益加以特别考虑的人都会接受的规范的约束”;而对另外一些人来说,理性指的就是,人的行动要以“达到人类最终的真正完善”为目标。因此,要在理性上、然后在正义问题上达成一致,麦金泰尔赞同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我们需要某种超越的立场,某种独立于相互竞争的党派的愿望、偏好和意志的标准。这种标准有助于我们说明,为什么支持某种观点的理由比支持其他观点的理由更优越。然而这种超越的立场并不是通过中立的程序得到的横向的超越。我们在公正问题上意见不一,不是因为我们缺乏这样的程序,而是因为我们有太多相互矛盾的程序。因此,我们需要的超越,更恰当地说,是一种纵向的超越(即超越表面的政治公正概念),而达到深刻的形而上学和宗教的完善概念。在此,麦金泰尔认为,一个政治群体要想获得充分确定的、共同的、建立在理性之上的道德原则,就必须满足一个必要的前提,这就是拥有一种大家都同意的、从理性上证明了的人类完善的概念。而且要让这些道德原则在这样的社群的公共生活中起作用,就必须让对这种共同的人类完善的尊重和忠诚在那个社群的生活中制度化。
因此,可以把自由主义看成为横向的超越论:超越一个政治群体成员所拥有的形形色色的宗教的和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从而达到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可以把社群主义看成为纵向的超越论:超越表面的政治公正概念,从而达到一个深刻的宗教或者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可以讨论罗蒂的政治哲学。罗蒂试图放弃而不是内化这两种超越论,以用社群主义的洞见来修正自由主义。一方面,罗蒂认为,多元社会所必需的普遍的政治公正的道德,不能通过超越所有局部的道德达到,也不能通过停留在其中之一而达到。它只能通过由这些局部道德的社群达到的,并且扎根于这些社群的重叠共识,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他认为,对这样一个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而言,泰勒所设想的那种同样普遍的、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是不可能的、不可取的、不必要的。因此本章在下面的两个部分将致力于罗蒂政治哲学中的批判部分。罗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其自己的建设性观点,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社群主义化了的自由主义,即一种认真考虑了社群主义的建议的、而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观点。笔者认为,罗蒂这些建设性的思想没有充分利用他自己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批判分析。特别是,笔者认为罗蒂从正确的前提(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不需要同样普遍的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得出了不合理的结论(普遍的政治公正概念独立于任何形而上学的完善道德)。但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本章中无法对罗蒂政治哲学的建设性部分加以描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