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集》中公共理性和宗教信仰关系新论
第二节 《文集》中公共理性和宗教信仰关系新论虽然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并没有完全拒绝宗教在政治论证中的作用,但很显然,这种作用是很局限的,因为它要求人们首先必须为自己的政治主张找到公共理性的支持,也就是说找到为一个多元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支持自己的政治主张的理由。问题是,许多人虽然有理由支持自己的政治主张,但可能一方面并不知道自己的理由是不是能够为所有人接受,而另一方面很可能发现自己至少一时很难找到这样的、能为所有人接受的公共理性。例如,对于很多平常的基督徒来说,他们可以用来证明人人平等这种政治原则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理由就是因为上帝把每个人创造得平等。如果我们坚持罗尔斯的包容论原则,我们势必就要把许多人甚至绝大多数人拒绝于政治讨论之外。因此,在该书出版以后,也出现了许多批评意见。现在,在《再论公共理性》一文中,罗尔斯进一步修正了自己的看法,对宗教信仰在政治论证中的位置开始持一种更加宽容的态度。根据他现在的看法,宗教的或其他非公共的理由,如果是合理的,随时可以引进公共的政治讨论,只要在适当的时候人们也能够提供充分的政治(公共)理由(而不纯粹是来自宗教或形而上学的系统学说中的)理由,来支持这些非公共的理由想支持的政治立场。
这里,罗尔斯仍然坚持,任何政治立场必须要有独立的公共理性支持,但一个重要区别是,罗尔斯并不要求每个人在引进其宗教的或其他的非公共理性之前或同时,必须具有自足的、独立的公共理性。他说宗教的或其他的非公共理由可以随时引进政治讨论,这就是说,它们也可以在你引进甚至发现公共理性之前引进。当然,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还是十分重要的,是唯一能够真正为一个人的政治原则提供恰当证明的。因此如果一个人在引进宗教的或其他非公共理性的时候,根本无意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独立的公共理性,那么这个人就违反了罗尔斯在这里所提出的限制条件(proviso),因而是不容许的。这个限制条件对于你什么时候引进那必要的公共理性不作规定,但规定你必须真心诚意地准备在适当的时候提供这样的公共理性。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罗尔斯在这里所阐述的观点与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观点之区别,笔者想或许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并不完全恰当的类比。根据《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观点,在你到银行去借钱的时候,你不能光说“我保证日后还给你们”。这个银行能够接受你的这样一个保证,只是在你愿意拿家里的什么财产来作抵押以后。现在有些人批评银行的这种方针,说这样的话,真正的穷人因为家里没有任何财产作抵押,因而不可能得到你们银行的贷款。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穷人在得到了你们的贷款以后进行投资,可以变成富人,当然也会还钱给你。所以这个银行改变了方针,采取了罗尔斯在《再论公共理性》一文中的观点。根据这个银行的新政策,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到银行去借钱,你不需要用任何家里的财产来作抵押,银行可以接受你说的“我保证日后如数还给你们”,只要你真心诚意地准备在一定时候把钱还给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只是在说“我保证日后如数还给你们”而内心根本不准备还这笔钱的时候,才算是违背了这个银行的附加条件。
这里我们也许会有一个问题。虽然罗尔斯对一个人在什么时候引进公共理性并不在乎,但对于一个人必须在适当时候提供这样的公共理性这一点却毫不含糊,因为在他看来只有公共理性才能为政治原则提供充分而又必要的证明,而且宗教信仰和其他非公共理性的引进绝不能改变公共理性本身的证明之性质和内容。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是容许宗教信仰引进政治讨论呢?在那篇访谈录中,在回答那份杂志的编者提出的这个问题时,罗尔斯指出,他在这里主要考虑的是宪政民主的稳定性和可生存性问题。他把这样一个问题同宪政民主的公正性问题相区别。在他看来,后一个问题已经可以用他的原初状态这种立法程序和公共理性证明了,但在美国,百分之九十到九十五的人声称具有宗教。这样,我们的问题是,在这个宪政民主国家中,所有这些不同的宗教和世俗学说怎么能够携手合作、共同管理一个基本上公正和有效的政府呢?换言之,罗尔斯的问题是,虽然宪政民主是公正的,但如果它与大多数人的宗教或形而上学信仰相违背,那么这样的宪政民主也就无法生存,或者能够生存却不稳定。正因为这一点,他认为,我们应该向所有合理的宗教信仰敞开大门,让他们随时能够进入政治讨论。
那么根据罗尔斯的修正了的看法,宗教信仰在政治讨论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呢?罗尔斯在《再论公共理性》一文中,除了重申《政治自由主义》中关于这些非公共理性能进一步强化公共理性外,还指出了另外三种功能。首先是“宣示”(declaration):我们在政治讨论中向别人表明我们的信仰,而不是要别人接受我们的宗教信仰。其目的是要向持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或更确切地说,向不持我们那种宗教信仰的人)表明,我们的宗教信仰也支持我们和你们都共同接受的、最终可以(如果现在还没有)通过为我们大家都接受的公共理性独立地证明的政治原则,而这有助于增强公民友谊的纽带;其次是“猜想”(conjecture)。这就是说,在政治讨论中,如果我们让大家引进其与政治原则有关的宗教信仰,我们就有可能向持与我们不同的政治主张的人表明,尽管他们一时没有看到,但在我们看来,或根据我们的猜想,他们所引进的宗教理由实际上并不支持他们的政治主张,而正好证明我们的政治主张之正确;最后是“见证”(witnessing)。罗尔斯认为,在一个社会接受了不但由公共理性充分证明了的,而且由许多不同的宗教或非宗教的非公共理性支持的政治公正原则以后,有些公民由于其特殊的、与这些政治公正原则相冲突的宗教或形而上学信仰,仍然对这样的政治原则持异议。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公民把他们的宗教信仰引进政治讨论,主要不是要让其他公民知道他们对被社会所采纳的政治原则持反对态度,而是借此对他们的信仰作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