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宗教理性(理由)与可批判性
第四节 宗教理性(理由)与可批判性许多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可理解性只是一个理由之公共性的初步条件。有时候,虽然我们可以理解某个理由,但感到无法对这样的理由作出评价甚至批评。例如格里纳沃尔特现在承认,宗教经验不一定是不可理解的。别人可以对这种经验的性质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解。但真正重要的是,他们无法对来自这种经验的见解作出评价。因此可批评性乃是公共理性必须满足之进一步的条件。内格尔(thomas nagel,1937- )也指出,公共性要求人们乐意把自己的理由让别人批评,并发现,使用共同的批判理性,考虑可以共享的证据,可以表明一个人的对错。
在笔者看来,可批评性确实不是公共性的一个苛刻要求,如果公民运用别人无法加以评价的理由来提出其政治主张,那么人们就无法对这些理由及其所支持的政治主张表示赞成与否。不过具有某种讽刺意义的是,像罗尔斯这样的也许与宗教原教旨主义相距最远的政治自由主义者竟然会持与宗教原教旨主义者类似的主张:宗教的理由是不可批评的。例如奥狄(robert audi,1941- )就认为,宗教理由就是被直接或间接地看作是代表不可错的权威,在某种意义上表明,表达这些理由的命题必须是真的。确实,对于持有某种特定宗教信念的人来说,他们的宗教信念比别的信念更根本。事实上,正如洛文(robin lovin)指出的,说一个信念是宗教信念,就是说一个人很可能遵循或至少认为她应该遵循这个信念,即使她可能有从事别的事情的理由。宗教命令乃是王牌。它们压倒任何实际的考虑、政治的忠诚甚至道德的规范。但这只是表明,在具有宗教信仰的人的信念网络中,宗教信念,用蒯因的话说,位于这个网络的中心。因此当这个网络内部或者在这个网络与网络之外的东西(对外部实在的经验和别的信仰系统)之间发生冲突时,具有宗教信念的人往往选择改变其别的信念或对新获得的经验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不是改变其宗教信仰,来克服这样的冲突。但这并不表明他们的宗教信仰因而就是不可错的、不可批评的、或者不可改变的。在历史上,人们有时确实对其宗教信念加以修正,以使这样的信念能够解决他们前所未有的问题。不仅如此,正如特雷西所指出的,对自己的信念加以留心与对之作出坚定的承诺并不矛盾:
信仰者的解释当然植根于对既揭示于又蕴藏于自己的宗教传统中的终极实在之某种根本的信任和忠诚。但根本的信任,正如任何对友谊的经验所显示的,并不排除批评和留心。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认为宗教理性不可批评呢?重要的一点是,他们所谓的批评是一种外在的、从某种中立立场出发的批评。内格尔关于这一点说得很清楚,如果我们从外在的观点来看待我们的某些信念,不管其从内在的立场来看多么合理,除非我们可以从某种独立的立场表明其合理,关于其真实性的期求只是对我们的信念的期求,而且我们必须将其看作不过是对我们的信念的期求。罗尔斯本人对这一点也不含糊。他说,公共理由就是可以独立于特定综合学说而得到理解和评价的理由。如果批评必须是外在的、独立的、来自中立立场的批评,那么当代政治自由主义也许没有错,我们确实无法评价和批判宗教理由,因为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的立场可以作为这样的批判和评价的中立出发点。但问题是,在这一点上,宗教理由与别的理由也没有任何本质的不同。要使任何批评(无论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成为可能,正如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1947- )和森(amartya sen,1933- )所指出的,这种批评必须是内在的,运用一个文化之内在的资源来批评这个文化本身的某些方面。要批评一个人或文化提出的某种理由,批评者必须运用这个人或文化所持有的其他信念,不然任何批评都是无效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内在批评较之所谓的外在批评(如果可以从事这样的批评的话)要困难和复杂得多。因为它要求批评者熟悉被批评者的文化,以对这个文化具有丰富的、广泛的和深刻的理解。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内在批评必须运用内在于被批评者的理由,这样的批评可以是非常真实的批评。在这一点上,沃尔泽说得很好:“我们常常批评我们的朋友和同事,说他们没有遵循我们大家都说要遵循的准则。我们将他们与他们自己宣称的理念相对照。我们说他们是伪君子和没有诚信”。
不过还是有人认为这样的内在批评缺乏足够的批判力量。例如奥尼尔(shane o'neill)就认为,内在批评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它对碰巧在一个特定团体中流行的信念和价值作出了缺乏批判力的肯定。但这些人没有认识到,在内在批评中,我们也可以运用外在的理由。只是我们要注意到,第一,这些外在的理由也必定内在于某个或某些别的个人及其文化宗教传统之中。不存在任何超越所有个人和传统的所谓超越的理由。在这种意义上,即使来自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哈贝马斯的理想交流情景的理由也不例外,因为它们也内在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各自所处的文化传统。其次,要使这些内在于别的传统而外在于我们想加以批评的传统的理由对被批评者真正具有说服力,我们就必须设法将这些理由内在化于被批评者所接受的信念和价值系统。为做到这一点,我们可以利用某些我们与我们的被批评者共享的理由来表明,为了使他们一以贯之地接受他们与我们共享的一些信念和价值,他们就必须接受我们试图要他们接受的那些信念和价值,或者他们就必须抛弃他们信念系统中那些我们加以批评的信念和价值。
因此就是否可批评或可评价而在公共的政治理由和非公共的宗教理由之间的区分,在笔者看来也是一个虚假的区分。如果我们说的是外在批评,那么无论是宗教理由还是任何别的理由,都是不可批评的;但如果我们指的是内在批评,那么宗教理由,就同任何别的理由一样,都是可以批评的。要批评一个人或团体的宗教信念,我们必须利用这个人或团体所持的其他信念,而这又要求我们对这个人或团体的信念系统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因此,正如蒂曼(ronald thiemann)指出的,要了解一个人或团体的信仰,就有必要探究表现这个信仰的一系列实践。例如,要理解基督教的爱这个观念,就需要阅读圣经文本,研究关于这个问题的神学讨论,了解慈善行为。仅当批评者对被批评者的信念系统及其社会背景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以后,这个人才能从事真正意义上的批评。对宗教的或任何别的信念的内在批评并不妨碍我们运用来自别的信念系统的信念和价值,只要这样的批评能够内在化于我们的被批评者的信仰系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