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宗教理性与公民身份
第一节 宗教理性与公民身份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时具有许多不同的身份。除了作为政治社会之公民外,我们也是许多其他团体(如家庭、邻里、工会、学校、专业社团和教会等)的成员。在提出公共理性的第一个标准时,罗尔斯所强调的是,我们作为公民所使用的理性或理由与我们以其他身份出现时所使用的理性具有本质的不同。因为作为公民,我们所提出的论证针对我们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所有公民,而在我们以某种非公民的身份出现时,我们所提出的论证则只针对某个特定团体的成员。例如,罗尔斯指出:
作为公民,我们有理由对各种社团根据政治公正原则的规定加以制约;而作为这些社团的成员,我们则有理由对这些制约加以限制,从而使我们有空间从事对我们的社团来说恰当的自由、繁荣的内在生活。
罗尔斯的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在生活中确实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且在扮演这些不同的角色时使用不同的语言。例如,我们在家里教育孩子时所用的理由与我们在学校教育学生(即使我们自己的孩子也碰巧在我的学生之列)时所用的理由就不尽相同。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并非一直孤立地扮演这样的角色;我们也时常同时扮演几种不同的角色。确实,在讨论涉及我们的政治团体之公正原则时,我们是在扮演公民的角色;但如果是在教会里面讨论这样的公正原则时,我们也就同时在扮演教会成员的角色。这就表明,虽然我们的各种不同角色并非始终能够相安无事,它们也并非始终相互冲突。更重要的是,当这样的冲突真的出现时,我们总是试图对我们的角色加以重新规定,以调节这样的冲突。因此,罗尔斯说:
有信仰的公民可以成为一个民主社会之真心诚意的成员,能够赞成这个社会之固有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即使他们的信仰在这个社会中无法得到繁荣,甚至反而会消解。
笔者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他们真的全心全意地支持这个民主社会之与其信仰相冲突的政治理念和价值,那么他们就不可能继续坚持这样的信仰,如果他们继续坚持其信仰,则他们不可能全心全意地支持这样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在这里,罗尔斯更重要的观点是,公共理性属于“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罗尔斯认为,这样一种公民理念就使公民具有一种道德责任或义务(即能够相互解释),在某些根本的问题上,他们所提倡和投票赞成的原则或政策如何得到公共理性之政治价值的支持。在他看来,自由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公民持有不同甚至冲突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因此,如果一个公民使用这些并非为其他公民共享的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观点来证明其一旦被社会接受也会影响所有其他公民的政治立场,那是对其自由、平等的公民伙伴之不尊敬,因为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就不仅是在假定自己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之正确,而且也是在要求人们接受这样的立场。因为他们要求其公民伙伴接受其政治主张,而这样的政治主张是建立在他们特定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基础上的,因此其公民伙伴为了解释其政治主张,也得接受其有争议的宗教和形而上学主张。
但是,笔者认为,在把他们知道其公民伙伴并不接受的宗教信仰引进政治讨论时,人们并不一定就在忽视其公民伙伴的自由和平等。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也许是通过解释,说服其公民伙伴接受这样的宗教理由,而这显然与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于人不同。我们必须看到,虽然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多样性,可能确实如罗尔斯所说的,乃是民主社会的一种恒久现象,但这并不表明,人们接受的宗教和形而上学观点也恒久不变。事实上,他自己就指出,公民的两个道德能力之一就是能够“形成、修改并合理地追求”自己的完善概念,而宗教间的对话就是实现这样一种“修改”的重要途径。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的改宗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要想让自己的公民伙伴接受自己的政治主张,人们不能光寄希望于人家的改宗,而必须寻找支持其政治主张的其他理由,特别是那些他们知道其公民伙伴也接受的理由。但问题是,宗教的理由为什么就不可以成为这样的理由呢?例如,如果我们知道我们的公民伙伴持与我们不同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我们也就可以研究他们的立场,看看是不是可以从他们所持的这种立场中找到我们也赞成的、并支持着我们政治立场的理由。我们之所以赞成这样的理由,或者是因为我们自己的宗教传统中存在着相同的理由,或者是因为虽然它与我们现存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理由相冲突,但我们被这样的理由所说服而决定将其引进并修正我们自己的宗教视野,或者是因为虽然我们自己的宗教和形而上学中不存在这样的理由,但这样的理由与我们的宗教和形而上学并不冲突,因此可以引进我们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系统。当然,由于我们的公民伙伴持有各不相同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我们从一部分公民伙伴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中找到的支持我们的政治立场的理由不一定对其他公民伙伴有说服力。因此要想说服我们所有的公民伙伴接受我们的政治立场,我们就可能需要研究不同公民伙伴之不同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立场,在其中发现支持我们政治立场的理由。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恰恰行使了罗尔斯所谓的尊敬我们的公民伙伴的义务。在倡导我们的政治立场时,要尊敬我们的公民伙伴,我们当然需要用理由来说服他们而不是把我们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他们,但我们不一定要用相同的理由来说服他们。我们也可以用不同的理由来说服不同的人。事实上,忽视我们公民伙伴所实际上具有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理由,恰恰是对我们的公民伙伴的不尊重的一个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将宗教理由引进政治讨论不会损害民主社会平等和自由的公民之理念。相反,不容许人们将这样的理由引进政治讨论则反会有损这样一个理念。如果有些公民用来支持其政治立场之唯一的或起决定性作用的理由恰恰就是宗教的理由,那么拒绝他们将宗教理由引进政治讨论就等于拒绝这部分公民进入政治讨论。而这样,我们就在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名义下否定了这部分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平等和自由权利。但事实上,禁止他们将宗教理由引进政治讨论,不仅否定了这部分公民的平等和自由,而且也是对其他公民的不尊敬。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如果人们用来支持自己的政治立场之唯一的、或决定性的、或真实的理由是宗教的理由,却听从罗尔斯的劝告而决定将这些理由藏起来,而使用一些他们自己并不怎么赞成的理由来说服其公民伙伴,换言之,如果他们心里想的是一套,而口头上说的是又一套,笔者想这很难看成是对其公民伙伴的尊重。另一方面,当人们想说服你,要你接受其政治立场时,却根本不考虑你实际上所持的宗教立场,你也不大可能把它看作是对你作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尊敬,因为这样做,正如沃尔特斯托夫所指出的,乃是“把你的独特性、把具有独特性的你看作是没有意义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