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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尤物【快穿】高H 淫乱小镇 (快穿)插足者

第67章

      “有这类毛病的人就应该关一辈子。都没治好,谁知道还会不会再发病。”
    “说到这个,就得扯一扯刑法第三十九条了。凭什么因为精神不正常,就给减刑或者判无罪,还要配上细致的照顾?我知道日本司法体系采用责任主义,但这也不是给精神病人优待的理由吧?这不就是在用我们的血汗钱供养那群人?可以说是太重视加害者人权带来的弊端了吧。”
    “坊间都在说,现在越来越多医院不让高龄患者长期住院了,医疗费也不断在涨。穷人根本不敢得病。可医疗刑务所这种医院,却在免费为有身体、心理疾病的罪犯提供治疗。要不万一我哪天也得病治不起了,就去犯犯罪,麻烦相关单位给我关进去。”
    “各位好。我就住在饭能市,亲眼见过青蛙男案时饭能市民的反应。当时流传着一种说法,说饭能署有一份名单,记载着因为第三十九条被免于刑罚的潜在犯罪者信息。之后可能成为青蛙男目标的人为了自保,要求警方公开名单,而警方没有否认名单存在,最终导致一部分市民发起暴动,最后甚至袭击了警署。这就是当时的大概情况。我看很多外地人都说,不敢相信平时老老实实的民众会变成暴徒,也不奇怪,毕竟不是被恐惧逼得走投无路的当事人很难理解体会那种心情。作为一个名字是‘エ’打头的大老爷们儿,我现在也还不太敢独自走夜路。很多人可能觉得,群体心理无意识之类的概念离我们很远,但其实跟凑热闹去听演奏会一个性质。所以就算哪天出现第二个饭能市,我也不会感到意外。”
    把医疗刑务所视为禁忌的媒体,也借着小百合越狱的机会,开始触及相关问题。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自不必说,就连日本律师协会发行的会员刊物,也刊登了关于受刑者人权和民众安全的特辑,相关讨论可以说百家争鸣。
    所谓敏感问题,就是不方便摆上台面谈论的事。其中包含着政府能多大程度保障民众生命安全,以及拨给刑事机关和受刑者的预算是否合适等议题。
    所有让国民感到恐惧不安的事,都能直接转化为攻击政府的材料。目光敏锐的在野党党首迅速做出反应,在国会上提及了这个问题。
    “最近新闻媒体正广泛报道,八王子医疗刑务所囚犯越狱事件,犯人至今仍未被逮捕归案,民众彻夜难眠。随之而来的是国民对国家司法体系的质疑。民众普遍认为,现在太偏向加害者,即便是出于对人权的尊重,也让人难以接受。另外,促进罪犯复归社会机制的有效性也饱受非议。众所周知,患有身心疾病的受刑者,如今被分别关押在全国共计四座医疗刑务所。这些机构的运转费、人力费、医疗费、设备费用等,给社会保障带来的压迫日益严重。与此同时,被收押人员复归社会所需时间极长,尤其是精神障碍患者,部分人甚至认为他们根本不可能真正回归社会。我个人绝不赞成侵害加害者人权,但现状是,即便政府为治疗受刑者以及促进他们回归社会,提供了充足的预算和充分的设备,却收效甚微。在此背景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在浪费税金。事实上,光是浪费或许还情有可原,有报告显示,刑事机构已经成了接收警察官僚和医疗从事者的垃圾场。敢问公安委员长是如何看待,一直声称要节约预算,受刑者再次犯罪率却不断上升的现状的呢?对此,还请您回答一下。”
    内阁特命担当大臣兼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出面进行了回答:
    “首先,对于发生在八王子医疗刑务所的囚犯越狱事件,我深表遗憾。眼下相关部门正在积极调查,还请大家耐心等待结果。关于您方才提到的医疗刑务所年度预算和复归社会机制有效性的问题,如果您认为,政府不该在没有显著成果的地方投入预算,我必须站在国际人权保护立场上反对您的观点。轻视犯罪者人权不给收押机构花钱,这完全是独裁国家才会有的态度。当然,各刑事机构必须提升罪犯复归程序的成效性,降低再犯率。不过这些都不是能立竿见影得到解决的问题,所以还请各位不要做出草率的论断。”
    国会答辩可谓隔靴搔痒,加上公安委员长顾左右而言他的手段高明,论战并未深化。
    比国会答辩更有影响力的是网络留言板和各种媒体的报道,以及某位人气女演员的采访。数年前,这位女演员的长女被一名刚从医疗监狱出狱不久的男性残忍杀害。她在接受喜欢炒话题的网络新闻媒体采访时,毅然决然地说道:
    “说到底,我不明白为什么要对那些杀了人,本就该接受有罪判决的人实施医疗救助和延命治疗。”
    这位女演员直白地说出了这些或许谁都想过,但不方便在公众场合说的话。而有那般凄惨遭遇的她,毫无疑问有讲这话的权利。在她的知名度和话题正当性的加持下,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番话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一名标榜人权的律师,率先对她的言论提出了异议。该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反对言论后,靠采访女演员取得了关注度的媒体又促成了二人的对谈。
    “首先,对您失去爱女一事,我深表同情。虽然我单身,但也能想象失去孩子的痛苦。”
    “感谢。”
    “然而我们必须把个人感情和社会制度分开看待。罪犯再凶残也是人类,无论被害者还是加害者,作为人类,二者拥有的权利实际上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