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窃案声明
十多天前北平有几家报纸上揭载一条新闻,用二号铅字标号曰“周作人宅大窃案”。当初我看了这报连自己也很惊疑,但是仔细回想近日家里不曾有东西被窃,再看报上所记失主的年龄籍贯住址以及妻子人数,于是的确知道这是别一周君,那样标题乃是一种手民之误,如《世界日报》便没有弄错,明明写作北大教授周作仁宅。当天我即写了一封更正信给一家报馆道:
“本日贵报第六版载有北大教授周作人宅大窃案一则,查该案事主乃周作民先生之族弟,(案各报均如此说明,)名系作仁二字,与鄙名音同字异,贵报所记想系笔误,特此声明,请予更正为荷。”第二天“来函照登”果然出来了,照例是五号字,又只登在北平一个报上所以不大有人看见。然而那大窃案的新闻可是传播得远了,由北平天津而至南京上海,过了几天之后,在南方的朋友来信大都说及这件事,好像那边所登载的都是“人”字的笔误本。有人在军队里的大约很忙,没有看新闻的内容,真相信了,信里表示慨叹,有人怀疑是传闻之误,或者猜着张冠李戴的也有。有一位朋友写信来说,闻尊处被窃有银元宝数只,鄙人昔日出入尊府,未闻有此,岂近来窖藏已经掘得乎。这位朋友对于吾家情形最是熟悉,所以写这一封信来开玩笑,在接到的许多信里算是顶有风趣的了。但是转侧一想我又颇有“杞天之虑”,为什么呢?
我的姓名出典在《诗经》里,人人得以利用,相同亦是无法,至多我只能较量年代加个老牌字样,如我的名字是辛丑年进江南水师时所取的,那么这正是二十世纪起首老店了。不过真正同姓名倒也还没有过,平常所有的大抵只是二字互易,不是把“仁”字写作“人”,便是把“人”字写作“仁”。我收到好些官厅的通知商店的广告,地址明明是给我的,却都写着“仁”字,这仿佛与中头彩中字一定要写“仲”一样,或者是北平的一种习惯法亦未可知。同时有些寄给那位周先生的专门的书籍杂志讲义等又往往写了“人”字,由我收下后加签交学校的收发处送去。每年学期开始的时候,各报登载新学年的功课,法学院的经济学银行论等总有一两家报纸硬要派给我担任的。这种小事情极是平常,有如打电话错了号码,只知道是错了随即挂上,也不必多说什么。但是这回我觉得很有声明之必要,因为有一两点于我颇有不利。报上说周宅失物有银元宝及金珠饰物,共值万余元,本是很体面的话,可是假如人家真相信这是吾家的事,那么事情便大不佳妙,有好几位债权的朋友见了一定生气,心想你原来是在装穷么?即使不立刻跑来索还旧欠,至少以后不能再设法通融以弥补每年的亏空了。还有一层,假如社会上相信吾家一被偷就是万把块钱,差不多被认作一个小富翁,虽然报上明明记着失主的街巷和门牌,梁上君子未必照抄在日记上,万一认真光降到吾家来,那不是好玩的事。寒斋没有什么可窃,金器只有我的一副眼镜的边,在十多年前买来时花了一二十块钱,现在世上早已不见此物,自然更不值钱了。古董新近在后门外买得一块断砖砚,颇觉欢喜,文字只剩“元康六”三字,我所喜者乃顶上鬐须甚长之鱼纹耳。旧书新得明刊本《经律异相》五十卷,梁宝唱所编集的佛教因果故事,张氏刊《带经堂诗话》三十卷,有叶德辉藏书印,但价都不过数元,并非珍本,不过在个人以为还好罢了。这些东西都是不堪持赠的,如不是真正的风雅贼,走来拿去,不但在我固然懊恼,就是他也未必高兴,损人不利己,何苦来呢。为此我想声明一声,免得招人家的误会,所谓人家者就是上述的两类,虽然将债主与偷儿并列有点拟于不伦,而且很对不起朋友,但是为行文便利计不得不如此,这只得请朋友们的特别原谅的了。
前日报载实业部长吴鼎昌先生建议修正法案,限制人民只准用一个名字,这个我十分赞成。但我又希望附加一条,要大家对于这名字也互相客气一点。我说客气,并不是如从前文中必称官名曰某某大令,或称什么老爷大人,实在只是对于人及其名稍为尊重罢了。例如报馆“有闻必录”,有时事实不符,有时人名错误,来函固应照登,还当于原版用同样大铅字在著目处登出,庶几近于直道。我这篇文章并不是为报馆而作,不过连带想到,觉得若能如此则我们声明或更正当更为有效,大可不必多费工夫来写这种小文耳。(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