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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尤物【快穿】高H 淫乱小镇 (快穿)插足者

第714章

      这条狗一直朝着张清源冲去。
    作为一个正常人……
    第一反应就是狗要咬他。
    所以。
    张清源才会做出将狗打死的行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需要判定过错方,而这件事的过错方完全在于你。”
    秦牧看着眼前咄咄逼人,蛮不讲理的程楚潇,冷声道:“我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任何侵权行为……
    都需要评定过错方。
    比如说交通事故,出事之后便需要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以此作为赔偿和判罚的依据。
    宠物狗不具备人权,不能构成所谓的人身伤害。
    它属于财产的一种。
    程楚潇的这条宠物狗被老张打死后,严格来说,老张侵犯了程楚潇的财产权。
    但……
    侵权事出有因。
    是因为狗先朝着人扑去,才引发的。
    并非是老张无故主动打死了宠物狗。
    “你什么意思?”
    程楚潇闻言,却是脸色一变。
    盯着秦牧质问道:“你的意思是,我家彬彬死了也是白死了吗?”
    她面带寒霜,满脸愤怒。
    显然在隐忍爆发的边缘。
    秦牧这番无比“冷漠”的话……
    让她差点气炸了。
    她完全没想到,这些冷漠无情的话,居然是从一张三十七度的嘴里说出来的!
    那么可爱的一条狗,善解人意,陪伴了她三年。
    如今冷冰冰的躺在了地上。
    可还有人说……
    狗是财物,侵权的话需要追究过错方。
    而过错方并非在对方。
    “既然你这么懂法,你说遛狗要牵绳,我就问你,哪条法律说了我带狗出门,遛狗要牵绳?”
    她愤怒的看着秦牧,干脆从法律上责问秦牧。
    一直以来。
    她带狗出门,就从来没有牵过绳子。
    她家的狗也很温顺。
    从没伤害过其他人。
    可就是这么一条善良可爱的好狗……
    今天被一个老人给打死了!
    不让对方赔钱,这口气她无论如何都咽不下去!
    “一年前出台的《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秦牧神色平静,淡淡说道。
    和女子的激动比起来……
    他倒是很淡定。
    毫无波澜。
    既然对方要法条,他就干脆给对方找到相应的法条!
    这对别人来说,或许有难度。
    但对他来说,就是在脑海中检索一遍而已。
    这个法条……
    也是在一年前出台的,针对的就是多地遛狗不牵绳的行为。
    “你说什么?”
    程楚潇听后,却是愣在了当场。
    脸上写满了不敢相信。
    她就是随口一问。
    印象中,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治安管理条例都没有规定遛狗要牵绳。
    可秦牧……
    却是信口拈来,直接说出了有理有据的说出了法条原文。
    甚至连第多少条都说的一清二楚。
    她不信邪的拿出手机,在网络上搜索秦牧所说的法条。
    结果……
    惊人的发现,果然如秦牧所说。
    属于第三十条。
    上面的原文都和秦牧刚才所说的一模一样!
    “我刚看了你家的狗,没有戴狗牌,也没有牵绳,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在她愣神的时候。
    秦牧的声音接着响起:“按照规定,应当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你没牵狗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不牵狗绳和宠物狗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过错方自然在你。”
    秦牧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将过错方详细阐释了一遍。
    因为程楚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导致了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过错方自然是程楚潇。
    不应当是其他人。
    “胡说八道!”
    程楚潇听的满脸通红,半天才蹦出四个字。
    她气得浑身发颤,伸出手指指着张清源。
    不满的说道:“就算按照你说,我没牵绳有过错,那他打死了我的狗,就没有错了吗?”
    “按照你的逻辑,岂不是我要是违法了,别人在路上就可以随意打死我了?”
    她最气愤的点在于……
    自己的狗死了。
    至今为止。
    养老院里,都没有一个人跑出来同情她的狗。
    都在想办法为那个杀狗凶手开脱。
    这个法律顾问……
    更是直接表示一分钱不赔!
    “你这个逻辑不对。”
    秦牧看着即将破防的程楚潇,淡淡说道:“狗没有人权,是财物,而你……”
    瞥了眼程楚潇。
    他略微停顿。
    十分严肃的说道:“仅从法律层面来看,你是个人。”
    而程楚潇听闻此话,更是被气得七窍生烟。
    这话的言外之意……
    已经很清楚了。
    等于是变相的骂她不是人。
    “对于财物的损失,自然要判定过错方,而对于人员的伤亡,则应当评判刑事伤害的造成者,不能一概而论。”